生意社8月30日訊 28日,記者從(廣西)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該廳與自治區物價局聯合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對水價的分類與構成、水價的制定、水價的申報與審批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市民比較關注的原有住房“一戶一表”改造問題,規定改造費用由用戶承擔三分之一。 水價實行階梯計量
《管理辦法》規定,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制定城鎮供水價格,實行供水成本監審制度、價格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根據定價成本,考慮供水企業正常發展的需要,確定企業合理收益后,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城鎮供水價格。
居民生活用水在具備一戶一表的條件下,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南寧市目前已經實行階梯式水價,**階梯為:小于或等于32立方米/戶的月用水量;**階梯為32立方米至小于或等于48立方米/戶的月用水量;第三階梯為大于48立方米/戶的用水量。目前三個階梯水價分別為每立方米1.35元、2.08元、2.80元。
不得捆綁征收費用
根據《管理辦法》,階梯式水量分為三級:居民生活月用水量小于7立方米/人(含)為**級水量;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人且小于10立方米/人(含)的用水量,為**級水量;月用水量超過10立方米/人以上的用水量,為第三級水量。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按下列規定執行:**階梯水量按核定的基本水價收取水費;**階梯水量按**級水量水價的1.5倍收取水費;第三階梯水量按**級水量水價的2倍收取水費。
此外,《管理辦法》明確,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及自治區政府、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明確規定隨同城鎮供水價格征收的價外污水處理費和價格調節基金等費用外,其他費用一律不得隨同城鎮供水價格征收。
欠費兩月可停供水
供水服務方面,要求城鎮供水應實行水表出戶、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對原有住房,各方應積極創造條件推進城鎮用戶水表“一戶一表”改造工作,逐步完成用戶水表總表改造,為階梯式計量水價改革創造條件。改造費用通過理順城鎮供水價格、供水企業自籌、用戶出資來籌措,籌措比例原則上為1∶1∶1。具體方案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新建住宅必須裝表到戶。新建住宅的供水設施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對需二次加壓供水的用戶,符合由供水企業實行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的,可以實行二次加壓供水價格。其水表“一戶一表”改造的費用由用戶或開發商承擔。二次加壓供水價格和改造具體收費標準,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管理辦法》規定,供水企業應當按照《供用水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按規定收取水費,并以一定方式告知用戶的用水水量及水費情況;用戶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違約金。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以上不交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規定暫停供水。